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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?-聊城在线房产网

2014年12月02日 来源:聊城在线

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?

    聊城在线房产网: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,不能依法正确地确定合同效力,就不可能公正地处理案件。这是因为,处理有效和无效合同在适用法律、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不同的。那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呢?从司法实践看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审查,即“四查四看"。

一是认真审查房产预售方的法人营业执照,看其是否具有房地产经营杈。根据《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:(1)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;(2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(3)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;(4)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,也从事房地产经营的,其主体还应符合《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定。作为预售方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,还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。如果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,即使其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,同样不能从事商品房的预售。因此,审查预售方主体资格,看其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是确认预售商品房合同效力的前提。

二是认真审查房产预售方主体是否有合法证件,看其证件是否齐全。《房地产管理法》和建设部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对预售人须持有的合法证件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。因此,根据上述法律和办法的规定,着重应注意审查下列证书:(1)土地使用权证书;(2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(3)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;(4)预售合同报房管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表。通过审查上述证明材料,看其是否符合预售条件,从而证明其签订预售合同的合法性,否则合同无效。

三是认真审查房产预售方的资金投入,看其是否达到法定数额。根据建设部《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方应“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,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”。如经审查,没有投入资金,或没达到法定数额,应视为预售合同无效。

四是认真审查预售方的行为是否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。根据最高法院《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千问題的解答》中“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,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、政策规定,在查明事实、分清是非的基础上,从实际情况出发,实事求是、合情合理地处理”的规定,只要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,预售合同内容不违背当事人意志,即使无土地使用杈证、无经营权等必备的合法要件,但事后进行了补办,或在一审诉讼期间进行了补办,亦应按有效合同处理。

 

上一条买房者的权利——签订解约权 下一条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领受所购房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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